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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彭穎、覃彩瑩、陳偉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鶴勞人仲案字〔2025〕第277、278、279號),已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因無法聯(lián)系你單位,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予公告,本公告自掛網(wǎng)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關于彭穎的《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三天內支付給申請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期間的工資24755.37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關于覃彩瑩的《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三天內支付給申請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8日期間的工資9206.34元。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上述裁決事項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上述裁決事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方當事人期滿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關于陳偉的《仲裁裁決書》裁決結果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書生效后三天內支付給申請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19日期間的工資30328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鶴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